国家赔偿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时,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以下是关于国家赔偿请求申请提交的详细介绍。
一、确定赔偿义务机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不同情形下的赔偿义务机关有所不同。例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案例:张某在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后,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在此情况下,作出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即为赔偿义务机关。
二、准备申请材料
- 赔偿申请书:需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等)、赔偿请求(明确要求赔偿的具体项目和金额)、事实根据和理由(详细说明权益受损的事实经过及认为应当获得赔偿的依据)、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 相关法律文书: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例如,在行政诉讼中,法院作出的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书,就是重要的申请依据。
- 身份证明: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用以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如居民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案例:李某因工商局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申请国家赔偿,他在准备申请材料时,详细撰写了赔偿申请书,说明了吊销执照对其经营造成的损失及要求赔偿的金额,同时附上了法院确认工商局吊销执照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书以及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的方式
- 书面申请:赔偿请求人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若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书。
- 口头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义务机关如实记录,交赔偿请求人核对或者向赔偿请求人宣读,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字确认。
四、申请的受理与处理
- 受理: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并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申请材料不完整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赔偿请求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补正材料即为受理。未告知需要补正材料的,赔偿义务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 不予受理:申请材料虚假、无效,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赔偿请求人对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若上一级机关认为不予受理决定错误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通知赔偿义务机关受理,并告知赔偿请求人;若维持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复核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案例:王某申请国家赔偿时,部分材料缺失,赔偿义务机关依法告知其需要补正的材料,王某在规定时间内补正后,赔偿义务机关予以受理。而赵某提交的申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赵某,赵某对该决定不服,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五、法律建议
- 充分准备材料:在申请国家赔偿前,务必仔细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完整,以提高申请的成功率。
- 注意申请时效:要关注国家赔偿的申请时效,避免因逾期申请而丧失获得赔偿的权利。一般情况下,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 寻求专业帮助:如果对国家赔偿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不熟悉,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指导和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