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活动和日常生活中,合同的签订十分常见,而违约金条款作为保障合同履行的重要手段,其约定的合理性至关重要。当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者低于损失时,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妥善处理。
一、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实际案例分析
案例一:违约金约定过低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特定规格的电子产品,乙公司应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同时,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向对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后来,甲公司按时按质交付了货物,但乙公司却逾期90日才支付货款。这期间,甲公司因乙公司的逾期付款行为,产生了额外的资金占用损失、催款成本等共计5000元。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认为约定的1000元违约金远低于其实际损失,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数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有权请求增加。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元,以弥补甲公司的实际损失。
案例二:违约金约定过高 丙与丁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丙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出租给丁,租赁期限为一年,租金每月3000元。合同中约定,若丁提前退租,需向丙支付剩余租期租金总额30%的违约金。租赁期间,丁因工作调动需要提前退租,此时剩余租期为8个月。按照合同约定,丁需向丙支付违约金7200元(3000×8×30%)。然而,丙实际因丁提前退租所遭受的损失,主要是重新寻找租户期间的房屋空置损失以及少量的中介费用等,总计约2000元。丁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向仲裁机构申请减少违约金数额。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适当减少,最终裁决丁向丙支付违约金2500元。
三、法律建议
- 协商解决优先:当发现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过低时,当事人首先应尝试友好协商,通过沟通达成一致意见,调整违约金数额。这样既能节省时间和精力,又能保持合作关系。例如在上述房屋租赁合同案例中,如果丙和丁在丁提出提前退租时,能够就违约金数额进行友好协商,根据实际损失确定一个合理的金额,就可以避免仲裁程序,节省双方的成本。
- 及时申请调整:若协商不成,当事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在提出请求时,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金过高或过低以及实际损失的数额。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案例中,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资金占用损失的计算依据、催款费用的发票等证据,以证明其实际损失远高于约定的违约金,从而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 合理确定违约金数额: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尽量合理预估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和损失,避免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可以参考以往类似交易的违约赔偿情况、行业惯例等因素来确定违约金数额。
总之,当违约金约定过高或者低于损失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来解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也应谨慎对待违约金条款的约定,确保其合理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