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人口普查户籍入户政策是怎样的?
我家里有个亲戚,是1990年前后出生的,当时没及时上户口。现在想去补办,想了解下1990年人口普查时的户籍入户政策是啥样的,这样我们心里有个底,看看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给亲戚把户口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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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进行了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此次人口普查期间对于户籍入户政策有一定的推动和规范作用。 从概念上来说,人口普查是全面掌握人口数量、结构、分布等情况的重要手段,而在普查过程中涉及到的户籍入户政策,主要是为了确保人口信息的准确登记,让那些没有户籍的人员能够依法登记入户。 在当时,依据相关政策和规定,对于没有户籍的人员,只要能够提供相关的出生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就可以按照正常的程序办理入户手续。如果没有出生证明等材料,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身份,比如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此外,为了鼓励那些没有户籍的人员主动登记,当时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放宽了入户的条件和要求。一些由于历史原因、政策原因等导致没有户籍的人员,在人口普查期间有了一个很好的入户机会。 从法律依据来看,虽然当时并没有像现在这样完善的专门针对人口普查户籍入户的统一法律条文,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是我国户籍管理的基本法规,该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1990年人口普查的户籍入户政策也是在遵循该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实际情况进行了适当的调整和完善,以确保人口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户籍登记的全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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