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不善是否可以抵抗进项税额?
我公司最近在税务处理方面遇到问题。因为管理不善,货物出现了一些损失。在计算进项税额时,我不确定这种管理不善导致的情况,能不能抵抗进项税额。我想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管理不善到底可不可以抵抗进项税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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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中,管理不善通常是不可以抵抗进项税额的。 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采购过程中支付的增值税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这里的“非正常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也就是说,当企业因为管理不善,比如货物被盗、丢失或者发生霉烂变质等情况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能用来抵扣销项税额的。这是因为管理不善属于企业自身的过错,导致货物没有按照正常的经营流程进行流转,所以这部分进项税额不能再用于抵扣企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服务时产生的销项税额。 例如,一家企业由于仓库管理不善,导致一批价值10万元(不含税)、进项税额为1.3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为13%)的货物被盗。那么,这1.3万元的进项税额就不能从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需要将这部分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 总之,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按照我国现行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是不可以抵抗(抵扣)进项税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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