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吗?
我经营着一家小公司,最近因为市场行情不好,经营出现了不善的情况,导致有一些货物积压最后损失了。我不太清楚这种因为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在税务方面需不需要进行进项转出呢?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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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经营不善的损失是否需要进行进项转出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而对于“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经营不善通常是由于市场原因、决策失误等导致的正常经营风险,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情形。所以,一般情况下,经营不善造成的损失对应的进项税额不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企业可以正常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这也符合增值税税制原理,避免企业因正常经营风险而承担额外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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