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是怎样的?


在200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数据的确定上,主要依据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 首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对于医疗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方面,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也是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关于交通费,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对于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2008年山东省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2007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426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4985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则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2007年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9667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3622元。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总之,这些赔偿标准和数据都是严格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和统计数据来确定的,在处理2008年山东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问题时,都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计算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