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徇私舞弊罪的立案标准都有哪些?


徇私舞弊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罪名,它是一类犯罪行为的统称,包含多个涉及徇私舞弊情形的具体罪名,以下为您介绍几种常见的徇私舞弊类犯罪及其立案标准: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司法机关提出意见后,无正当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以罚代刑,放纵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继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政执法部门主管领导阻止移交的;隐瞒、毁灭证据,伪造材料,改变刑事案件性质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牟取本单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节严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一罪名保护的是司法秩序的正常运行,防止行政执法人员因为私利而不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违法报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审判人员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徇私舞弊,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不具有报请、裁定、决定或者批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权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伪造有关材料,导致不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被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他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该罪名保障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避免因徇私舞弊导致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获得不当的减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此罪。一般来说,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1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当立案追诉。此罪维护了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防止税务工作人员因私利而损害国家税收利益。 总之,不同的徇私舞弊类犯罪立案标准不同,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达到立案标准时,需要结合具体的罪名和实际情况,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综合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