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评估价太低该怎么办?


当遇到拆迁补偿评估价太低的情况时,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概念。拆迁补偿评估是指由专业的评估机构根据一定的方法和标准,对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价值进行估算的行为。这个评估结果是确定拆迁补偿金额的重要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您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具体来说,当您收到评估报告后,如果认为评估价过低,您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一般是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指出评估报告中存在的问题,比如评估方法不合理、对房屋状况的认定有误等。评估机构会在收到申请后的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如果复核后,评估机构改变了原评估结果,会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如果维持原评估结果,会书面告知您。如果您对复核结果仍然不满意,那么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专家委员会会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鉴定,出具鉴定意见。鉴定意见认为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维持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出具纠正后的评估报告。此外,如果经过上述程序后,您仍然觉得拆迁补偿不合理,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您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审查拆迁补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争取合理的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