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拆迁评估价格太低该怎么办?

我家房子最近要拆迁,可评估价格比周边房价低很多,感觉很不合理。我想知道在这种拆迁评估价格明显过低的情况下,我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自己的权益,该通过什么途径去解决这个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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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当遇到拆迁评估价格太低的情况时,您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要明白拆迁评估是指在拆迁公告发布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如果您认为评估价格过低,不符合上述市场价格标准,就有权利提出异议。 第一步,您可以要求评估机构作出解释说明。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对于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第二步,如果对评估机构的解释仍不满意,您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 第三步,若对复核结果还不满意,您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即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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