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侵犯商标权的赔偿能否参照商标使用权费确定?


2024年侵犯商标权的赔偿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参照商标使用权费确定的。 首先,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当商标权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确定赔偿数额时,是有一定的先后顺序和规则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优先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这里的实际损失,通常涉及到被侵权商标的市场价值、销售损失、利润减少等多方面因素的评估。例如,因为侵权行为导致原本购买权利人商品的消费者转向购买侵权商品,使得权利人的销售额下降,这部分下降的销售额以及相应减少的利润等都可以作为实际损失来计算赔偿数额。 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那么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这通常需要计算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销售额、利润等利益。比如,侵权人通过生产、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获得了一定的销售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利润部分就可以作为其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赔偿数额。 当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时,就可以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这需要考虑被侵权商标的许可使用费用以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持续时间等因素。比如,该商标正常的许可使用费是每年10万元,侵权行为持续了2年,且性质较为恶劣,那么可能会参照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如3倍,来确定赔偿数额,即60万元。 此外,对于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体现了对恶意侵权行为的严厉打击和惩罚。同时,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如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的费用等。 如果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而且,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