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无因管理之债的构成条件具体有哪些?


无因管理之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在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构成条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管理人管理的是他人的事务。这里的他人事务,包括客观的他人事务和主观的他人事务。也就是说,管理的事务必须是他人的,而不是管理人自己的。例如,甲帮邻居乙修理乙家的房屋,这个修理房屋的事务就是乙的事务。如果把自己的事务当成他人的事务管理,则不构成无因管理。 其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如果管理人是依据法律规定或者与他人事先约定而管理他人事务,那就不属于无因管理。比如,物业人员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打扫小区卫生,这是有约定的义务,不构成无因管理;而路人在没有任何义务的情况下,帮忙扶起摔倒的老人并送往医院,则可能构成无因管理。 再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避免他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即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不过,这并不影响管理人考虑自己的利益。例如,张三因为邻居家着火,为了不殃及池鱼,用自家的灭火器救火,其依旧构成无因管理。但如果管理人把别人的事情当成自己的事情来管理,则不符合这个要求。 最后,管理事务必须产生债权债务关系。也就是说,因为管理人的管理行为,使得管理人和受益人之间产生了债的关系。比如,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支出了必要的费用,或者因管理事务受到了损失,就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费用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没有产生债,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例如,老王在清扫自己家门口雪时顺便将邻居门口的雪也清理,并没有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老王的行为不构成无因管理。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