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34种情形是什么?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非常重要的环节,它们涉及到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权益。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形。 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和法定解除。协商解除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这种方式体现了双方的自愿和平等。 法定解除又可分为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有两种情况。一是预告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给了劳动者一定的自主择业权,但需遵循一定的程序。二是即时解除,当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人身安全和基本权益,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也有多种情形。过失性辞退,如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非过失性辞退,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经济性裁员,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等,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等情形。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常见情形,每种情形都有其严格的法律规定和适用条件,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行事,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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