虐待未成年人刑事责任规定是怎样的?


虐待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虐待”这个概念。虐待指的是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当虐待的对象是未成年人时,性质更为恶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了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一般是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或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等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需要被害人自己去法院起诉,但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缺乏告诉的能力,或者被施虐者控制、威胁而不敢告诉,那么就不受“告诉才处理”的限制。 如果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长期受虐待逐渐造成身体的严重损伤或导致死亡,或者由于被害人不堪忍受长期虐待而自杀造成死亡或重伤。 此外,如果行为人故意以暴力的方式伤害未成年人,达到轻伤以上的程度,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司法机关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准确适用法律,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同时,社会各界也应该共同关注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及时发现和制止虐待未成年人的行为,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空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