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是企业、单位等对会计档案进行全面管理的一系列规定和办法,它有助于保证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有效和安全,为经济决策提供可靠依据。下面我们从会计档案的定义、内容、管理要求等方面详细了解一下。 首先,明确一下什么是会计档案。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是指单位在进行会计核算等过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事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等各种形式的会计资料,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具体有会计凭证类,像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类,例如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财务会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其他会计资料,比如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等。 在管理要求上,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以下统称单位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一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三年。临时保管期间,会计档案的保管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查阅、复制、借出等操作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当保管期满时,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对会计档案进行鉴定销毁。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同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总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涵盖了从会计档案的形成、整理、保管到销毁的全过程,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