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会计分录是怎样的 ?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会计分录,主要涉及到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这两个重要环节。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 确认销售收入时
当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实现收入时,需要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同时要考虑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此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这里记录的是销售货物应收或者已收的全部款项,包括货款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收入(这个是销售货物不含税的金额)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这是按照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增值税额)
例如,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销售一批货物给乙公司,不含税售价为 100,000 元,增值税税率为 13%。那么销售额为 100,000 元,销项税额 = 100,000 × 13% = 13,000 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 - 乙公司 113,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000
### 结转销售成本时
销售货物后,需要将已销售货 物的成本从库存商品中转出,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这是因为货物已经销售出去,其对应的成本也应该相应地在利润表中体现。
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记录的是已销售货物的成本金额)
贷:库存商品(这里减少的是库存商品的账面价值)
假设上述例子中,该批货物的成本为 80,000 元,那么结转成本的会计分录为:
借:主营业务成本 80,000
贷:库存商品 80,000
### 特殊情况
如果发生销售退回等情况,需要做相反的会计分录进行冲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 收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相应的销项税额和销售成本。
比如,上述销售业务中,乙公司因部分货物质量问题退回价值 20,000 元(不含税)的货物,甲公司同意并办理退款。则会计分录如下:
冲减收入:
借:主营业务收入 20,000
应交税费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00(20,000 × 13%)
贷:应收账款 - 乙公司 22,600
冲减成本:
借:库存商品 16,000(假设这部分货物成本为 16,000 元)
贷:主营业务成本 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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