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是怎样的?

我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了一批固定资产,在会计处理上完全摸不着头脑。不知道该怎么记账,如何反映资产的转移和后续情况。想了解在我国法律框架下,这种情况下的会计处理具体是怎样的,遵循什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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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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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融资租赁的概念。融资租赁是一种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的规定,对于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简单来说,就是出租人要把未来能收到的钱先算好记下来,同时把一些相关的费用和可能的资产剩余价值也考虑进去,而这些未来收益和现在实际付出的差值就是还没实现的收益。 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借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按未担保余值,借记“未担保余值”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和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贷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按融资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按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 在租赁期间,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这意味着要根据实际的利率情况,把之前记录的未实现融资收益逐步转化为实际的收入。在收到租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同时,每期采用合理方法分配未实现融资收益时,按当期应确认的融资收入金额,借记“未实现融资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入”科目。 当租赁期满,如果承租人行使优惠购买选择权,出租人按收到的承租人支付的购买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存在未担保余值,还应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置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贷记“未担保余值”科目。若租赁期满,承租人将租赁资产退还出租人,出租人收到租赁资产时,应按担保余值,借记“融资租赁资产”科目,贷记“长期应收款——应收融资租赁款”科目;如果收回租赁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担保余值后的余额低于担保余值,则应向承租人收取价值损失补偿金,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总之,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较为复杂,需要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操作,以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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