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仲裁不服是否可以起诉?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最近与员工发生了劳动纠纷,经过劳动仲裁后,结果对公司不利。我想知道,用人单位对这样的仲裁结果不服的话,到底可不可以向法院起诉呢?主要想了解在法律上有没有明确的规定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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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仲裁不服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起诉的。 首先要知道,劳动纠纷一般需要先经过仲裁这一法定前置程序。 对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如果用人单位不服,根据该法第五十条规定,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而对于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这部分属于终局裁决,通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起诉,但存在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这些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经撤销后,双方当事人可依据原有仲裁协议申请再度仲裁,或直接诉诸人民法院。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仲裁不服并非绝对不能起诉,要区分仲裁裁决的类型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的特殊情形,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应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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