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不属侵权的行为有哪些?


著作权,简单来说就是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并不是所有使用著作权作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法律规定了一些不视为侵权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说,你自己购买了一本小说,在家阅读并摘抄一些喜欢的段落用于自己的学习笔记,这种情况就不属于侵权。因为这只是满足个人的学习需求,没有对作品进行商业利用或者向公众传播。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例如,文学评论家在写评论文章时,引用了某部作品的片段来分析作品的写作风格、主题等。只要引用的部分是适当的,并且是为了实现评论或说明问题的目的,就不构成侵权。 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新闻报道中为了还原事件现场,播放了一段已经发表的视频片段,这是为了新闻报道的需要,且是不可避免的使用,不构成侵权。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这些时事性文章通常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公共性,为了信息的传播和共享,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经许可使用。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众集会上的讲话往往是为了传达某种观点或信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传播也是合理的。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学校的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是为了培养人才和推动学术进步,在这个过程中对已发表作品的有限使用不构成侵权。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比如,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可能会引用相关的文学作品作为证据或者参考资料,只要是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就不构成侵权。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些文化机构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而复制作品是合理的。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例如,社区组织的公益演出,表演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不向观众收费,也不给表演者报酬,这种情况就不构成侵权。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比如,游客在公园看到一座雕塑,对其进行拍照或绘画,这是允许的,不构成侵权。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这有利于促进文化的交流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文化发展。 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体现了对阅读障碍者的关怀和权益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