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故意实施的、破坏行政诉讼秩序、妨碍行政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违法行为。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这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首先是扰乱法庭秩序类行为。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比如在法庭上对法官、书记员等工作人员进行打骂、威胁,强行阻止法院工作人员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等。这类行为严重干扰了法庭的正常秩序,使得诉讼无法顺利进行。 其次是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类行为。例如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或者将对案件有重要证明作用的证据销毁,以此来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这种行为会误导法官的判断,破坏了司法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再者是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行为。有的人通过给予金钱、财物等好处,或者使用威胁的手段,让他人提供虚假的证言,或者阻止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向法院作证。这同样干扰了法院对案件真实情况的了解。 另外,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行为也属于妨害行政诉讼。法院为了保证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会对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如果有人故意破坏这些措施,就会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 还有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侵犯了相关人员的人身权利,也会让参与诉讼的人员产生恐惧心理,不敢正常履行自己的职责。 最后,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调查决定、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调查、执行的行为。比如银行拒绝协助法院查询、冻结相关账户,单位拒绝提供相关档案资料等。这种行为阻碍了法院获取必要的信息和执行判决的效率。 总之,了解这些妨害行政诉讼的行为,有助于我们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良好的诉讼秩序,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