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先鉴定伤残再赔偿吗?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是否先鉴定伤残再进行赔偿,需要分情况来看。 一般来说,对于涉及伤残赔偿的交通事故,先进行伤残鉴定是合理且必要的步骤。伤残鉴定是确定受害人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而伤残等级又直接关系到赔偿金额的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这里的残疾赔偿金的数额就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的。 比如,一级伤残和十级伤残所对应的赔偿金额差距是很大的。只有通过专业的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鉴定,得出准确的伤残等级,才能合理确定残疾赔偿金等相关赔偿项目的具体数额。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并不是所有的赔偿都要等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对于一些不涉及伤残或者可以在未进行伤残鉴定时就能明确的赔偿项目,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受害人可以先与肇事方协商赔偿,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先行赔付。例如,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受害人可以凭借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等证据,要求肇事方或其保险公司支付。 另外,如果双方对于是否构成伤残存在争议,或者受害人认为自己可能构成伤残,那么就需要及时申请伤残鉴定。伤残鉴定一般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样才能准确反映受害人的伤残状况。治疗终结是指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 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受害人可以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可以在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行委托鉴定,肇事方可能会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此时可能需要重新鉴定;而法院委托的鉴定,其公信力相对较高。 总之,交通事故赔偿并不一定非要先鉴定伤残再赔偿,但涉及伤残赔偿的部分,伤残鉴定是确定赔偿数额的关键环节。受害人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选择赔偿的流程和时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