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构成伤残后该如何进行赔偿?


当交通事故构成伤残时,赔偿的相关情况如下: 首先是赔偿项目。 医疗费,就是按照医院对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要是结案后还得继续治疗,那按后续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比如因事故受伤住院产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等都算。这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有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 误工费,如果有固定收入,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话,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或同行业人均收入来计算。例如,一个月工资 5000 元,因事故误工 3 个月,那误工费就是 15000 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之前实际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八周岁的抚养到十八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每增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计算赔偿数额时,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按照上述标准来确定。在进行赔偿时,先由交强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根据事故责任比例,由商业险或责任人赔偿。 处理赔偿过程中,要注意保留好各类证据,比如医院的诊断证明、费用清单、误工证明等,以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