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 怎样的?
在探讨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问题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基本概念。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其中一种,它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数罪并罚则是指一个人犯数罪时,人民法院对其所犯的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照法定的原则,决定应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适用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当犯罪分子在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时,对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前罪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又犯新罪,同时新罪也被判处了剥夺政治权利,那么就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对于这种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期间犯新罪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并依照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从新罪的主刑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继续计算;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新罪的主刑执行期间。
举例来说,甲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在有期徒刑执行2年后又犯新罪,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那么甲前罪未执行完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就从新罪的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停止计算,等新罪的有期徒刑3年执行完毕或者假释之日起,再继续执行前罪剩余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刑期。同 时,新罪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2年也会在新罪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这两个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要进行并罚。
在数罪并罚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一般来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所以,在附加刑执行期间又犯新罪数罪并罚时,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一个复杂的计算过程,要综合考虑前罪未执行完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新罪判处的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以及法律规定的并罚原则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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