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我有一批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打算销售出去,但是不太清楚在税务方面,销售这些资产的税率是怎么规定的。想知道具体适用的税率是多少,有没有什么特殊的情况或者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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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涉及到增值税相关规定。首先,我们需要先明白固定资产指的是什么。简单来说,固定资产就是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像房屋、机器设备等都属于固定资产。 对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不同情况下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该固定资产是在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里的适用税率通常根据销售货物的类型来确定,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为13% 。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如果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一些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比如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而简易征收是一种简化的税收计算方式,方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操作。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此外,如果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了纳税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放弃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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