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提出撤回上诉的主体仅限于哪些?
我之前对一个行政诉讼判决不服提起了上诉,现在我又想撤回上诉了。我不太清楚在行政诉讼里,到底哪些主体才有资格提出撤回上诉,是只有我自己,还是还有其他人也可以呢?希望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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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提出撤回上诉的主体有其特定的范围。 首先,上诉人是可以提出撤回上诉的主体。上诉人是指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当上诉人在上诉之后,经过考虑,认为继续上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目的,或者基于其他合法合理的原因,就有权决定撤回上诉。这体现了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就是其行使处分权的一种表现。 其次,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回上诉。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比如未成年人的父母等。当上诉人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法定代理人可以基于保护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等考虑,提出撤回上诉。这是因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无法独立行使诉讼权利,需要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法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的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此外,如果上诉人委托了诉讼代理人,并且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授予了其撤回上诉的权限,那么该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提出撤回上诉。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的诉讼行为,视为当事人本人的行为。不过,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诉讼代理人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否则其提出撤回上诉的行为是无效的。 总之,行政诉讼提出撤回上诉的主体主要包括上诉人本人、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以及有明确授权的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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