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是怎样的?
我在处理一些行政事务时,遇到了行政强制相关的情况。不太清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时的设定权限范围,想知道到底哪些主体有权力设定行政强制,设定的规则和界限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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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下面为你分别介绍它们的设定权限。 首先来看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强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应当由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法律设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了上述只能由法律设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也就是说,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性法规在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情况下,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接着说说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就表明,只有法律有权力设定行政强制执行,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没有这个权限。 行政强制的设定权限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和明确的划分。法律处于最高层级,对行政强制的设定起着主导作用。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设定部分行政强制措施,但范围受到严格限制。而行政强制执行只能由法律设定,这样的规定是为了确保行政强制权的规范行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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