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范围和方式分别是什么?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这就好比,行政机关在工作中不小心做错了事,伤害到了老百姓,国家就要出来负责赔偿。 首先,关于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例如,市场监管局和城管局联合执法时,因执法不当给某商家造成损失,那么这两个部门就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其次,行政赔偿的范围。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侵犯人身权的情形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财产权的情形有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后,行政赔偿的方式。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比如,行政机关错误扣押了你的车辆,就应当返还车辆;如果车辆有损坏,还应当进行修复,恢复原状。若造成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总之,了解行政赔偿的义务机关、范围和方式,有助于公民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及时、有效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