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离婚有哪些程序?


行政离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离婚的程序。 首先是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接着是审查。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查看其是否真实、完整、有效,是否符合离婚登记的条件。审查内容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离婚协议书的内容等。婚姻登记机关会向当事人询问相关情况,以确保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然后是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归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冷静期的规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最后是登记(发证)。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自发给离婚证时起,婚姻关系解除。 总之,行政离婚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每一个步骤都有其重要意义和法律依据,夫妻双方应当认真对待,确保离婚过程合法、有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