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怎样的?

我最近涉及到一起行政诉讼案件,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举证责任是如何分担的。是原告和被告都要承担举证责任,还是有一方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呢?我想了解具体的规则,好为自己的案件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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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明确了在诉讼过程中哪一方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以下为你详细解析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担规则。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意味着在行政诉讼里,被告(通常是行政机关)要拿出证据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合法合理的。比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要提供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以及自己作出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等。如果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不过,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其次,原告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此外,根据第三十八条,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规则总体上倾向于让被告行政机关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以保障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原告的合法权益,但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负有一定的举证义务。当事人在参与行政诉讼时,应根据这些规则积极准备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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