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补充证据一般发生在哪个阶段?
我正在打行政诉讼官司,目前还在收集证据。我想知道行政诉讼中补充证据一般是在哪个阶段进行呢?是在立案前、庭审中,还是有其他的规定?我怕错过补充证据的时机,影响我的官司结果,希望能了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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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里,补充证据是一个重要的程序环节,它涉及到案件事实的查明和公正裁决。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行政诉讼补充证据通常发生的阶段。 首先是在一审程序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其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在第一审程序中补充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某些反驳理由或证据,到了一审程序才提出来,那么被告经法院允许,就可以补充相应证据。这是为了保证被告有机会对新出现的情况进行回应,以维护公平的诉讼环境。 再者是在二审程序中。在二审期间补充证据是有严格限制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果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或者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另外,在再审程序中也可能存在补充证据的情况。当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这里的新证据也是有严格要求的,必须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等情况。 总之,行政诉讼补充证据的阶段主要集中在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中,但每个阶段都有相应的条件和限制。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来补充证据,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诉讼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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