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一规定对于当事人正确选择起诉的法院至关重要。 在我国,行政诉讼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首先来看级别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就是说,大多数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由基层法院来受理的。例如,某市民对当地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一般就会由该街道办事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像对省级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就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这类案件通常涉及面广、影响重大。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过这类案件在实际中非常少见。 地域管辖方面,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甲市A区的市民对A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先向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复议维持原决定后,该市民既可以向A区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例如,某外地游客在乙市旅游时被当地公安机关采取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该游客既可以在乙市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在自己户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比如,某村民对当地政府关于集体土地征收的行政行为不服,由于涉及不动产(土地),就应当向该土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这些规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准确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