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不太清楚裁定管辖的情况。我想知道在行政诉讼里,裁定管辖具体包括哪些情形呢?裁定管辖会对我的案件有什么影响?我应该怎么应对裁定管辖的情况?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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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诉讼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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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简单来说,就是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以裁定的方式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它和法定管辖相对,法定管辖是直接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案件的管辖法院,而裁定管辖则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来灵活确定管辖。 首先是移送管辖。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就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这就好比一个快递送错了地方,得重新送到正确的收件地址。《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比如甲法院受理了一个行政案件,后来发现这个案件按照规定应该由乙法院管辖,甲法院就会把案件移送给乙法院。如果乙法院认为这个案件它也没管辖权,它不能再把案件移出去,而是要报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其次是指定管辖。指定管辖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特殊原因可能包括自然灾害、法院内部人事变动等。例如当地发生了重大自然灾害,法院的办公场所被损坏无法正常办公,这时上级法院就会指定其他法院来管辖相关案件。另一种情况是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比如两个基层法院对一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双方商量后也没达成一致,那就得把情况报给它们共同的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指定由哪个法院来管辖。这在《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中有明确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最后是管辖权的转移。它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比如一些原本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法院认为案件比较复杂、有重大影响等,就可以决定自己来审理;或者基层法院觉得自己审理有困难,也可以报请上级法院决定是否由上级法院来审理。 了解行政诉讼裁定管辖的这些情况,对于当事人来说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当事人应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在诉讼过程中遇到管辖问题时如何应对。当事人要及时关注案件的管辖情况,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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