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该向哪个机关申请?
我最近涉及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但是我觉得受理的法院没有管辖权。我不太清楚遇到这种情况,申请管辖权异议应该向哪个机关提出,是原受理法院,还是其他什么机关呢?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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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诉讼中,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行政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简单来说,就是当事人觉得这个案子不应该由这个法院来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当向受理该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提出。这是因为在诉讼程序中,受诉法院有职责对自身是否具有管辖权进行审查。 为什么要向受诉法院提出呢?一方面,受诉法院在接到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能够及时对管辖问题进行审查和判断。如果法院经过审查,认为确实没有管辖权,就会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一方面,这也符合诉讼效率的原则,避免了当事人在不同法院之间来回奔波,节省了司法资源和当事人的时间成本。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这里强调书面形式,是为了保证异议申请的严肃性和规范性,便于法院准确了解当事人的诉求和理由。 法院在收到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会进行认真的审查。如果认为异议成立,就会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则会裁定驳回。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还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总之,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应向受理该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提出,并且要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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