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起诉期限设置的目的在于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里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是一个关键的时间节点。“知道”就是当事人明确知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应当知道”是指虽然当事人否认自己知道行政行为,但根据各种情况可以合理推断其已经知道。比如,行政机关通过合法的送达程序向当事人送达了相关行政决定书,即使当事人声称未看内容,也会被认定为应当知道。 如果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例如,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后,没有告知当事人可以起诉以及起诉的期限,那么当当事人后来知道可以起诉以及起诉期限时,从此时开始计算起诉期限,但从知道处罚决定内容开始不能超过一年。 另外,对于行政不作为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提起诉讼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