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怎样的?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是行政诉讼中关于证据的一系列规定,它能确保案件审理过程中证据的合理运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证据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是以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比如被没收的非法物品。视听资料是以声音、图像及其他视听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电子数据则是通过电子手段形成的证据,像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证人证言是证人就自己了解的案件情况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自己对案件事实的描述。鉴定意见是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得出的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是对相关现场情况的记录。 其次,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行政机关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有更充分的了解和举证能力。例如,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行政机关要证明其处罚决定是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而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再者,证据的提供要求。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符合一定的要求。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提供物证的,应当提供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视听资料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另外,证据的调取和保全。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最后,证据的质证和审查认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