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全文内容是什么?


《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主要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以下为你介绍其主要内容。 ### 证据的种类 行政诉讼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这些证据形式与我们日常生活中可能接触到的证据形式类似。比如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的文件;物证则是以其外形、质量等物理属性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 ### 举证责任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这是因为行政行为通常是由行政机关单方面作出的,其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和证据。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那么行政机关就需要证明该企业存在违法事实以及处罚的依据。同时,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 提供证据的要求 对于不同种类的证据,有不同的提供要求。以书证为例,提供书证应当提供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对于视听资料,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 证据的调取和保全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是,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 证据的质证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 证据的审核认定 法庭应当对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和无需质证的证据进行逐一审查和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证据形成的原因、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等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