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我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不太清楚在这个过程中提交的证据有啥要求。我想知道行政复议里的证据是不是得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呀?要是证据不符合这些要求会咋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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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复议中,证据确实需要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下面为您详细解释这三个特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行政复议案件中的待证事实存在逻辑上的联系,能够对案件事实起到证明作用。简单来说,就是这个证据要和我们要讨论的行政复议的事情有关系。例如,在一个行政处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如果争议焦点是当事人是否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某项活动,那么能够证明当事人活动时间的文件、证人证言等就是具有关联性的证据。关联性保证了证据能够切实帮助查明案件事实,避免无关信息干扰复议的进行。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取得方式、表现形式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这要求证据的收集过程不能违反法律程序,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比如,通过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是不合法的,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证据。同时,证据的形式也要符合法律要求,如某些情况下需要书面证据,口头陈述就可能不被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证据合法性的要求,只有合法的证据才能被复议机关采纳。 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虚构或伪造的。证据要能够真实地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不能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编造的。例如,提供的合同文件必须是真实签订的,而不是事后伪造的。复议机关会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对于虚假的证据将不予采信。 总之,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是行政复议中证据的重要特性。只有同时具备这三个特性的证据,才能在行政复议中发挥有效的证明作用,帮助复议机关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正的复议决定。如果证据不具备这些特性,很可能不会被复议机关采纳,从而影响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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