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案例中行政复议的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行政复议期限是行政复议中的一个重要概念。通俗来讲,它指的是当事人可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范围。如果超过这个时间去申请复议,通常就不会被受理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来进一步说明。张三在 2024 年 1 月 1 日收到了当地工商局对其店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张三认为该处罚不合理,想要申请行政复议。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张三应当在 2024 年 3 月 2 日之前(六十日)向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在这六十日内,张三遇到了不可抗力因素,比如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导致交通中断无法及时申请,等这个障碍消除后,申请期限会继续计算。 假设张三没有在规定的六十日内申请复议,并且不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情况,那么他的复议申请很可能不被受理。因为超过期限就意味着他放弃了通过行政复议来解决问题的权利。 行政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也有相应的处理期限。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行政复议机关要在六十日内给出复议结果。如果案件情况复杂,经过批准最多可以再延长三十日。这一规定也是为了保障行政复议的效率,及时解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总之,了解行政复议期限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大家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