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是怎样进行的?
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过程。
首先是审理。行政复议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需要在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时,会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合法性审查包括行政机关是否有法定职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等方面。适当性审查则是看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公正,是否符合比例原则等。
接下来是决定。行政复议机关会根据审理的结果作出不同的决定。如果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如果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如果具体行政行为有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或者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 显不当等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总之,行政复议的审理和决定是一个严谨的法律过程,旨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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