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费用里的广告费在汇算清缴时需要调整吗?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销售费用里的广告费是否需要调整,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广告费扣除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里所说的销售(营业)收入,一般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视同销售收入。
接下来,判断是否需要调整就看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与扣除标准的对比情况。如果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小于或等于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那么在汇算清缴时就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例如,某企业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000万元,按照15%的扣除标准,可扣除的广告费限额为1000×15% = 150万元。若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为120万元,小于扣除限额,此时就无需调整。
但要是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超过了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的部分就不能在当年扣除,需要进行纳税调增。接上例,如果该企业实际发生的广告费为180万元,超过扣除限额180 - 150 = 30万元,这30万元在当年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不过,这部分超过限额的广告费并不是就不能扣除了,而是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也就是说,在以后年度,当企业的 广告费扣除限额有剩余时,可以将以前年度结转过来的广告费进行扣除。
另外,对于一些特殊行业,广告费的扣除标准有特殊规定。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综上所述,销售费用里的广告费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调整,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按照相应的扣除标准来确定。企业需要准确计算当年销售(营业)收入以及实际发生的广告费支出,并对照相关规定进行判断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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