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东代表诉讼被告的范围是怎样的?


股东代表诉讼,也叫做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公司的股东即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在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为股东维护公司和自身权益提供了重要途径,明确被告范围是正确行使这一权利的关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出现这种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该违法行为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表明,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 此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里的“他人”范围较为广泛,包括除公司内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自然人和法人。比如,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的外部企业,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外部人员通过欺诈等行为侵占公司财产等情况,股东同样可以对其提起代表诉讼。 综上所述,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的他人。股东在遇到公司利益受损的情况时,要准确判断被告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合理合法地维护公司和自身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