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就未了事宜达成的约定是否对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就未了事宜达成的约定通常对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从法律原理上来说,这种约定本质上是合伙人之间的一种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伙人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就合伙企业解散后的未了事宜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这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所以,只要合伙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未了事宜的约定符合上述合同形式要求,并且是各方真实意思的体现,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 在实际的商业活动中,合伙企业解散后可能会存在诸如债权债务的处理、剩余财产的分配等未了事宜。合伙人之间通过约定的方式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妥善解决这些问题,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例如,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如果合伙人约定了各自的分担比例,那么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合伙人之间就可以按照这个约定进行内部的追偿。 如果有合伙人违反了关于未了事宜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这意味着守约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然,如果该约定存在显失公平、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法定的期限内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但在没有被依法撤销之前,该约定仍然对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