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贿赂罪数额是按照接收数额算还是净赚计算?
我涉及一起可能和斡旋贿赂罪有关的事情。有人给了我一笔钱让我帮忙办事,我收下后在办事过程中花了一部分,最后自己实际赚了一部分。现在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认定斡旋贿赂罪数额时,是算我一开始接收的总数额,还是算我最后实际净赚的数额呢?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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斡旋贿赂罪,实际上是受贿罪的一种特殊形式。它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关于斡旋贿赂罪数额的计算,在法律认定上是按照接收数额来算,而不是净赚数额。这里的接收数额,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实际收到请托人给予的财物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斡旋贿赂行为本质上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从请托人给予财物,国家工作人员接收的那一刻起,这种廉洁性就已经受到了侵害。至于后续该国家工作人员在办事过程中是否有花费,花费了多少,并不影响对其受贿行为的定性和数额认定。也就是说,即使办事过程中有一些开销,也不能从接收的财物数额中扣除来计算受贿数额。这也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打击受贿犯罪行为,保障国家公权力的正确行使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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