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找什么部门投诉?


当您对法院的判决不服时,通常不是采取投诉的方式,而是通过合法的司法程序来表达您的诉求。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可行的途径: 首先是上诉。如果您是对一审判决不服,那么可以在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是启动二审程序,上一级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对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其次是申请再审。要是您的上诉请求没有得到支持,或者错过了上诉期限,还可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再次审查,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误。 另外,如果您认为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您可以向法院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法院内部设有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同时,您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