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驳回起诉的上诉费是怎样规定的?
我之前打官司,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起诉。我打算上诉,但不太清楚上诉费这方面的规定。不知道上诉费是怎么收取的,是和一审一样吗,还是有其他的标准?想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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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对于判决驳回起诉后的上诉费有明确规定。首先,我们要理解上诉费的概念,它是当事人进行上诉时向法院缴纳的费用,用于支付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成本,就好比去餐厅吃饭要付餐费一样。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也就是说,如果一审是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上诉时不需要交纳上诉费。但这里要注意是“裁定”驳回起诉,和“判决”驳回起诉有所不同。 当一审是判决驳回起诉时,上诉费的收取按照正常的上诉案件收费标准来执行。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段累计交纳;非财产案件按照不同情形交纳费用,比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等。所以,如果是财产案件上诉,上诉费会根据你上诉请求涉及的金额来计算;如果是非财产案件,就按照对应的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收取。 一般来说,上诉费由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如果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如果逾期仍未交纳,又未申请司法救助,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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