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申诉管辖是怎样的?
我有个刑事附带民事的案子,判决结果我不太满意,想申诉,但不知道该向哪个地方提出申诉。我就想了解下,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申诉管辖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找哪个部门来处理我的申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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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申诉管辖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申诉的概念。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当原告、被告等相关人员对判决结果存在异议时,就可以通过申诉来寻求救济。 关于申诉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申诉一般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这意味着,如果案件经过了一审、二审,那么申诉通常是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比如,一个案件经过了基层法院一审、中级法院二审,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此时申诉就要向中级法院提出。 不过,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如果当事人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也可以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上级人民法院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这里的“疑难、复杂、重大”,通常是指案件事实认定存在重大争议、适用法律存在重大分歧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等情况。 此外,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在二审时当事人撤回了上诉,后来又对一审判决不服进行申诉,那么可以向一审法院提出。 同时,申诉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申诉进行审查后,如果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就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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