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零六条所规定的与境外机构适用情况是怎样的?


刑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是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刑法分则第一章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下面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我们来明确一下涉及的几个法条。刑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是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而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比如,有人组织一些人妄图将某一地区从国家分裂出去,或者通过网络等渠道发布言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的活动,就可能触犯这两条罪名。 刑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的是武装叛乱、暴乱罪,即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如果是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比如,通过威胁、利诱等手段让军队人员参与武装叛乱活动,就会按照此条规定处理。 刑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例如,有人组织力量企图推翻现有的国家政权,或者通过散布不实信息等方式煽动民众对国家政权的不满并试图推翻它,就可能构成这两条罪名。 而刑法第一百零六条强调的是,如果行为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上述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就要依照各该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所谓“相勾结”,是指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通过各种方式进行联络、策划等活动,以共同实施相关犯罪行为。比如,境内的分裂势力与境外反华势力勾结,接受境外势力的资金支持、培训等,共同实施分裂国家的活动,就会按照相关罪名从重处罚。这样的规定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重视,对于与境外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给予更严厉的打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