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应该给多少?
我在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里,需要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我不太清楚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具体该给多少,想了解下计算的具体方法、依据,以及不同情况,像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等,这个费用是怎么确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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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具体给多少要结合多种因素确定。 首先,法律规定《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中明确,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对于被扶养人的不同情况,计算方式有别。如果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计算至十八周岁。比如一个10岁的未成年人作为被扶养人,就要计算8年的费用。要是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不过,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举个例子,假如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是30000元,被扶养人是一个15岁的未成年人,那么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就是30000×(18 - 15)=90000元。 另外,如果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要是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这是为了避免赔偿过度。 相关概念: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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