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是怎样的?

我和别人签了合同,约定我先履行义务。但最近我发现对方经营状况变差,可能没办法按时履行后续义务。我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具体适用是怎样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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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不安抗辩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这一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其因对方可能无法履行而遭受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适用不安抗辩权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有确切的证据。比如,若主张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那就需要有财务报表、官方公告等能证明其经营不佳的材料。不能仅凭一些传言或者主观猜测就行使该权利,否则就可能构成违约。 当发现对方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时,先履行方可以中止自己的履行。但需要及时通知对方,让对方知晓情况。通知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如发送函件,也可以是其他能有效传达信息的方式。 对方收到通知后,如果提供了适当的担保,那么先履行方应当恢复履行。因为此时对方已经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消除了先履行方对其履行能力的疑虑。 要是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先履行方就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先履行方还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总之,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的一项重要权利,但行使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确保自身权益的同时,也维护合同的公平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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