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离婚损害赔偿可以用公积金吗?


在探讨天津离婚损害赔偿能否用公积金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几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公积金和离婚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公积金,全称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它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等特点,主要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而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这是无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这表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在天津,处理离婚损害赔偿问题同样遵循上述国家法律规定。既然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时,公积金是可以进行分割的。当涉及离婚损害赔偿时,如果过错方没有足够的其他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可以考虑用其公积金来进行赔偿。因为公积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无过错方本身就享有相应的权益。在实际操作中,无过错方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损害赔偿,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在对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公积金进行分割时,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等因素,决定是否用公积金来进行损害赔偿以及赔偿的具体数额。 综上所述,在天津,离婚损害赔偿是可以用公积金的,但需要通过合法的法律程序,由法院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进行判定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