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程序是什么?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程序是司法领域中较为特殊且重要的环节,下面将分别为您介绍。 首先来解释一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简单来说,法定刑是法律针对某个罪名规定的刑罚范围。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这个范围内量刑。但有时候,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这里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案件存在一些特殊的事实或情节,使得在法定刑范围内量刑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其核准程序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必须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具体流程是,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拟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先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 接下来看看特殊假释。假释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时间的刑罚之后,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其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而特殊假释是在特殊情况下对假释的特殊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这里的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特殊假释的核准程序为,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如果属于特殊假释,最终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总的来说,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程序都是为了确保司法的公正和灵活性,同时又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来严格把控特殊情况的适用,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